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認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元福、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唐江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 告 黃元福 被 告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江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認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彩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