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告
晨迅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之1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1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64,4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原告僅繳納41,194元,尚不足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