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1號
- 原告
- 晨迅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洪誌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 被告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世謙
- 之1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1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64,4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原告僅繳納41,194元,尚不足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