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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3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3號
原   告
林建興
被   告
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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