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0號
- 原告
- 蔡崇和即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
- 被告
-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駿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165,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8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