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碧華、李傳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號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被 告 李傳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傳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傳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萬9,500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