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 告 黃月梅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松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900 元【計算式:(桃園縣大溪鎮番仔寮633 之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00 元/ ㎡×複丈成果圖編號 D 部分面積188 ㎡=507,600 )+ (桃園縣大溪鎮番仔寮633 之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00 元/ ㎡×複丈成果圖編號D1部分面積 139 ㎡=375,300 )=882,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原告僅繳納5,620 元,尚應補繳4,0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