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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游智棋

  • 原告
    黃月梅
  • 被告
    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   告 黃月梅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松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900 元【計算式:(桃園縣大溪鎮番仔寮633 之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00 元/ ㎡×複丈成果圖編號 D 部分面積188 ㎡=507,600 )+ (桃園縣大溪鎮番仔寮633 之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00 元/ ㎡×複丈成果圖編號D1部分面積 139 ㎡=375,300 )=882,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原告僅繳納5,620 元,尚應補繳4,0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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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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