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余雁銓
- 訴訟代理人
- 邱永祥律師
- 被告
- 南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
- 姜品妤
- 法定代理人
- 王立德
- 法定代理人
- 幸後成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傑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梨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蓉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明
- 被告
- 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律煌
- 被告
- 陳鳳珠
黃文啓
吳秀珍
黃暐婷
黃俊彰
秋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南宜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南誼營造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文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文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桃園縣桃園市○○段第1450之1地號土地 │ │ 面績180㎡ │ ├───────────┬──────┤ │共有人 │權利範圍 │ ├───────────┼──────┤ │南誼營造有限公司 │ 1/6 │ ├───────────┼──────┤ │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1/6 │ ├───────────┼──────┤ │陳鳳珠 │ 3/12 │ ├───────────┼──────┤ │黃文啓 │ 1/12 │ ├───────────┼──────┤ │吳秀珍 │ 1/12 │ ├───────────┼──────┤ │黃暐婷 │ 1/12 │ ├───────────┼──────┤ │黃俊彰 │ 1/24 │ ├───────────┼──────┤ │邱俊華 │ 1/24 │ ├───────────┴──────┤ │余雁銓 │ 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