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盧廷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原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1,397 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 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