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 上 訴 人
- 正新電氣有限公司
-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10樓
- 法定代理人
- 吳松財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胡倉豪律師
- 送達址
- 桃園縣桃園市○○路○段000號
- 5樓之1
- 被 上訴人
-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焦平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