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傑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