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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87號

原告
睿鴻光電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78,090.7 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即民國101 年10月17日之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235折合新台幣(下同)計算(計算式:178,090.7 ×29.235=5,206,48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52,5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0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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