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37號原 告 呂學木即弘達企業社 被 告 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929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