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37號
- 原告
- 呂學木即弘達企業社
- 被告
- 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煥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929 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