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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告
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春磊
原告
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眉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石春磊
被告
轅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千鐘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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