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8號
- 原告
-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范喣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公司所屬人員因涉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且相關出車趟數日報表、駕駛記錄表等文件皆扣押於上開刑事案件卷宗中,命在本院100年度囑訴字第4 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宣判,除關於徐浩源部份已提起上訴外,其餘刑事被告被訴部分均因未上訴而終結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之電子卷證查核無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三、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到院閱卷(閱卷方式為付費聲請燒錄複製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檔案光碟,本院卷內另有上開刑事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書全文,請先與承辦股書記官電話連繫),並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於108 年10月10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到院(繕本逕寄對造訴代):
㈠原告請求權基礎及所憑之事證(請再依最後主張之金額製作被告扣款整理表)。
㈡如刑事卷宗內有據以主張之資料,兩造請閱卷後將影本作為證物隨書狀檢附,否則一律不列入本院裁判前斟酌之依據,請注意自身權益。
㈢被告扣款或不予付款之理由及原因(請具體指明,例如某年月之某乘客搭乘之某趟次為爽約趟,依契約之何條約定或法律之何種規定應予扣款若干元或不予付款若干元)
㈣除相關刑事卷宗外是否仍有其他調查證據事項(請詳列證人姓名、地址、待證事項)。
㈤兩造如有需承受訴訟情事,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檢附新任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