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原 告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萬2,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