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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 原告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原 告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萬2,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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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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