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原宏 被上 訴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2,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