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原宏 被上訴 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4 月25日101 年度訴字第2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