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原宏
- 被上訴人
-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恬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裁判種類欄誤載為「判決」,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