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原宏 被上 訴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裁判種類欄誤載為「判決」,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