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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沈金蓮
被   告
王臺鳳
登凰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勇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日5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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