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睿股份有限公司、劉文禎、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楊長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國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禎 被 告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873,4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7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