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4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暨 反 訴原 告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暨 反 訴被 告 穩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94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事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