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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訴人
融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慧
被上訴人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355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1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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