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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抗告人
融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慧
相對人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本院乃於102 年3 月7 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業於前開駁回上訴之裁定送達前之102 年3 月11日(裁定於102 年3 月13日送達)已繳納足額上訴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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