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 抗告人
- 融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美慧
- 相對人
-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淑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本院乃於102 年3 月7 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業於前開駁回上訴之裁定送達前之102 年3 月11日(裁定於102 年3 月13日送達)已繳納足額上訴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