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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文
訴訟代理人
李廣燁
訴訟代理人
劉曉萍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1人之複代理人
高志嘉
被告
中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被告
范育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11月2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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