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創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麟
- 訴訟代理人
- 彭上華律師
- 被告
- 慧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係登記於新北市○○區○○路484 號1 樓(見本院卷附民國101 年2 月29日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已非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桃園縣龜山鄉○○○路34巷14弄7 號4 樓之2 ,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