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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范明達

  • 當事人
    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達 訴訟代理人 孫文寶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金龍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雷幼晨 賴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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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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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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