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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金龍
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9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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