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6萬6,8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7,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