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璩澤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6萬6,8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7,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