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黃明智、劉文裕、羅耀勳
- 原告莊陳換
- 被告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莊陳換 樓 被 告 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智 劉文裕 羅耀勳 2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故原告尚須補繳14,335元。 二、應補正被告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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