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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憲群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第一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文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於本訴請求履行契約,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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