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 反訴原告
- 即本訴被告
-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玉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憲群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第一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於本訴請求履行契約,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