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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告
許勝雲
被告
博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智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 元(即公司與股東間關係,僅有股東出資予公司,依其權利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然因出資之款項現價值為何,難以認定,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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