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周永富、林鎮來
- 原告友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富 被 告 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9萬4,439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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