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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告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慈恩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告
菁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中
訴訟代理人
吳雪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兩造應於庭前3日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完成交換書狀:

㈠原告部分:對於被證十一及被告抗辯原告違反買賣契約第8 條等節之意見。

㈡被告部分:有關抗辯原告違反契約第8 條擔保責任部分,被告究竟主張何種法律效果,其依據為何?該項法律效果於本訴訟主張之目的何在,如何影響原告之請求?是否聲請調查證據(請務必於本次書狀中陳明所有需調查之證據)?被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自民國70年起之異動索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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