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3號上 訴 人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正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