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聯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傳芳、李龍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原 告 聯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被 告 李龍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5,167 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