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告
永立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彰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告
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查,原審判決已於判決末之教示條欄載明曉諭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自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