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4號
- 原告
- 永立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彰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皓堂律師
- 被告
- 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冠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查,原審判決已於判決末之教示條欄載明曉諭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自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