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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告
黃教浪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茹
被告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彬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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