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黃教浪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茹 被 告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彬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