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 原告
- 黃教浪
- 訴訟代理人
- 王杏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昭牟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佩茹
- 被告
-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