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 上訴人
-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教浪間因101 年訴字第928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2,400 元(256 平方公尺×2900元=74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