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上 訴 人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教浪間因101 年訴字第928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2,400 元(256 平方公尺×2900元=742,4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