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 原告
-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育伸
- 被告
-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6,9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6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