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郭育伸、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盛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9號原 告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伸 被 告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6,9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6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