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 原告
-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育伸
- 被告
-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6,073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4,653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1 年6 月19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