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9號原 告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伸 被 告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6,073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4,653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1 年6 月19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