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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宏松(即全隆固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萬6,4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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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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