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宏松(即全隆固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萬6,4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