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江宏松即全隆固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徐瑞杰即保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 上訴人 江宏松即全隆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