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0號
- 原告
- 邱予萱
- 訴訟代理人
- 余魚僮
- 被告
- 張桂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又原告固曾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1 年6 月29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裁定亦已於101 年7 月23日確定,然原告逾期迄未依本院之補費裁定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