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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俁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宜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捌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命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327萬6,528元,及自10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孳息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故應依本金327萬6,528元計算其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08元。然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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