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鳳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勞訴字1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第77條之10之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萬1015元【計算式:333 萬6375+(6 萬622 1210)=1061萬1015元。其中333 萬6375部分,係上訴人於原審由363 萬7320元依法減縮後聲明之金額,上訴人仍以363 萬7320元聲明不符,顯係誤載,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9092元(計算式:15萬81842 =7 萬909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