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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被告
建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18,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5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並提出造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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