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萬
上訴人
吳貴樹
上訴人
陳秀魏
上訴人
陳乾坤
上訴人
陳玉裡
上訴人
陳淑況
上訴人
陳乾蒼
上訴人
陳淑麵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5,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