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萬 上 訴 人 吳貴樹 陳秀魏 陳乾坤 陳玉裡 陳淑況 陳乾蒼 陳淑麵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5,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