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永萬
- 上訴人
- 吳貴樹
- 上訴人
- 陳秀魏
- 上訴人
- 陳乾坤
- 上訴人
- 陳玉裡
- 上訴人
- 陳淑況
- 上訴人
- 陳乾蒼
- 上訴人
- 陳淑麵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耀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5,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