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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告
豐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溍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
被告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先行確認就附件所示之「兩造不爭執事項」有無需增刪修改之處及就附件所示之問題陳述意見到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壹、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於99年6 月18日、99年8 月10日以傳真染整委託單(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卷第31至32頁)
    之方式委託被告染整布疋,染整費用為97,051元。
  ㈡軍方於99年12月13日發函通知原告第一次檢驗系爭貨品之結
    果有「單人聚酯棉床墊經紗密度」「雙人聚酯棉床墊經紗密
    度」、「雙人聚酯棉床墊套耐磨擦濕式」等3 項不合格之處
    。並請原告於99年12月18日前申請再驗或以退貨換貨方式申
    請複驗(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卷第
    36頁)。
  ㈢原告於99年12月20日將被告所染整之布疋退回重修,要求改
    善染色堅牢度之摩擦濕式,被告於99年12月22日將重修後之
    布疋送回原告。
  ㈣軍方於100 年1 月19日發函通知原告,就前開重修後之貨品
    第二次檢驗結果有「單人聚酯棉床墊套耐光」、「雙人聚酯
    棉床墊套耐光」等2 項不合格之處,並函請原告以「退貨換
    貨」、「修復重交」方式擇一申請複驗(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卷第36頁)。
  ㈤原告針對前揭2 次檢驗結果不服向軍方提出疑義,經軍方於
    100 年2 月23日召開協調會,原告於100 年2 月25日向軍方
    申請複驗(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卷
    第36頁)。
  ㈥軍方於100 年3 月11日將系爭貨品送交台灣檢驗科技中心檢
    驗,結果為「雙人聚酯棉床墊套染色堅牢度」不合格(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卷第36頁)。
  ㈦軍方於100 年5 月13日發函通知原告,因系爭貨品有瑕疵而
    解除系爭採購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於法定期間未異議
    者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復於100 年6 月13日再度發函通知
    原告異議無理由,自100 年11月21日起至101 年11月20日止
    停權1 年(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卷
    第36頁背面)。
  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於100 年11月4
    日以軍方解除系爭採購契約並無違法為由,駁回原告所為之
    異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卷第33
    至38頁)。
  ㈨原告於100 年12月13日提出損失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6頁)
    要求被告賠償421,974 元,被告已於101 年2 月15日開立同
    額支票(見本院卷第18頁)交予原告兌現無誤。
貳、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及提出證據:
一、原告係於何時收受前揭所述之軍方及台灣檢驗科技中心共計
    3 份之檢驗報告?
二、原告於收受前揭3 份檢驗報告後,「有無」以「何種方式」
    通知被告?
三、軍方於100 年2 月23日召開協調會,有何人參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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