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金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樺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盛律師
- 被告
- 啟昇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啟
上列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7,441元,應繳裁判費375,7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7,441元,應繳裁判費375,7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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