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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告
金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樺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告
啟昇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啟

上列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27,441元,應繳裁判費375,7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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