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金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樺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盛律師
- 被告
- 啟昇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